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职业技能认定中心(以下简称“认定中心”)职业技能认定工作,规范认定中心职业技能认定经费分配及支出、明确经费使用标准,根据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山东省人社厅、济南市人社局和职业技能认定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认定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定中心各类职业技能认定工作。
第三条 认定中心对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业技能认定的组织、筹备和领导工作。下设考务办公室,全面负责考务工作、经费预算及决算等。
第二章 职业技能认定经费管理
第四条 职业技能认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财务科对职业技能认定经费实行统一收取、统筹管理、分项核算。
第六条 按照规定的比例,职业技能认定的部分经费作为认定管理服务费进行上缴,剩余部分由认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包括人员经费、资料费、运行费等。
第七条 监考费
监考费是指职业技能认定理论考试与技能实操考试中监考人员及考场辅助人员的考务费用。监考人员负责现场监考、现场设备管理及服务工作。该费用从认定经费中列支,标准见表1。
表1:监考费发放标准
人员类别 |
人员安排 |
发放标准 |
理论考试监考 |
2名/每30名考生 |
不超过100元/小时/人 |
技能实操考试监考 |
不少于2名/批次/工种 |
不超过50元/小时/人 |
注:每场考试时间按照试卷规定时间或认定中心认可时间执行,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第八条 阅卷费
阅卷费是指职业技能认定理论考试与技能实操考试期间考评员的考务费用。该费用从认定经费中列支,标准见表2。
表2:阅卷费发放标准
人员类别 |
人员安排 |
发放标准 |
理论考试阅卷 |
2-3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6元/份试卷 |
技能实操过程考评 |
不少于3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80元/小时/人 |
技能实操结果考评 |
不少于3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12元/份考件 |
注:每场技能实操考试时间按照试卷规定时间或认定中心认可时间执行,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第九条 认定考点工作人员考务补贴
认定考点工作人员考务补贴是指负责认定考场组织、设备保障、考风考纪及安全责任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考场负责人负责本批次认定的考场组织、人员保障、设备保障、考风考纪及安全责任管理以及到理论和实操考场巡视检查。
考务准备人员负责配合认定中心完成考生报名宣传与组织,成绩查询及上报,考生数据核对,开考计划收集与上报,考场信息联系等服务工作。
考场准备人员负责配合认定中心完成理论考场标志张贴、考签号粘贴、考场规章制度张贴,实操考场设备、设施检查、考试材料准备、考场标识牌及考场警示标识设置、考试工量具准备等事宜。
该费用从认定经费中列支,标准见表3。
表3:认定考点工作人员考务补贴
人员类别 |
人员安排 |
发放标准 |
考场准备 |
1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300元/批次/工种 |
考务准备 |
1人/批次/工种 |
第十条 督考费
督考费是指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在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指导、监督下,开展技能认定工作中完成的工作量、服务质量、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质量督导和现场督导的考务费用。
质量督导人员(内督)由具备国家职业技能认定(认定)质量督导资格的人员对认定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各批次认定工作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履职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随机抽查相关质量纪录,到理论和实操技能考场检查督考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现场督考人员分为理论督考和实操考试现场督导,负责考前对理论和实操考试现场设备设施、考场布置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负责对每个认定批次的考点监考人员、现场考评人员、考场辅助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及工作记录等进行全程跟踪与监督,做好相关质量体系表格记录;负责认定考试结束后收回理论、实操试卷及相关记录表格,安排考评员阅卷、检件,并按体系要求做成绩报告单等工作。
该费用从认定经费中列支,标准见表4。
表4:督考费发放标准
人员类别 |
人员安排 |
发放标准 |
质量督导 |
1-2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300元/批次/工种/人 |
现场督考 |
1-2人/批次/工种 |
发放标准同监考费发放标准(见表1) |
第十一条 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职业技能认定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成本费用,收取标准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考点的材料采购、材料加工或加工者劳务费依据财务科相关规定如实报销。
第十二条 考评员培训费
考评员培训费是指省、市职业技能认定机构收取的各认定(认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复核培训考试费以及新申报考评员培训考试费,该费用从认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其它经费
认定工作相关差旅费、调研经费、认定宣传费、认定资料费、办公耗材费、认定工作培训费、认定工作用餐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管理办法据实报销,因工作需要产生的未列支的人员经费可按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四条 扣罚经费
在认定过程中凡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或错误,视后果严重程度酌情扣发当事人工作酬金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结余经费
每年12月财务科对当年认定资金进行结算,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结余资金作为认定中心发展基金使用。